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837号
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57673703XJ,住所地徐州市翟山农贸市场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时贤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苏,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5239596A,住,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皇都名尚城**1328/div>
法定代表人:单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徐州市远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