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25执149号
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水治:
本院执行的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尹水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尹水治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尹水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尹水治向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多付材料款107681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60元,财产保全费905.53元,执行费156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尹水治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