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3181号
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何亿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合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1328。
法定代表人:单振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金通大道1678号古镇灯饰商业城M幢1009。
法定代表人:季胜芹,执行董事。
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欧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桐庐鹏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汤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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