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137号之一
原告:上海皓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恩,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1328。
法定代表人:单振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海皓宕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皓宕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