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137号
原告:上海皓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恩,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1328。
法定代表人:单振华,负责人。
原告上海皓宕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