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5民初164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299号皇都名尚城1幢1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5239596A。
法定代表人:单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申请人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留被申请人***对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150000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目前该执行款尚未领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兴安县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玉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萃
书 记 员 潘瑞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