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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3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伟,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告:河南莱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1号楼2单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E14G3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博学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90834215J。
法定代表人:高旭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秦刘强,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莱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电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秦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河南莱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电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秦刘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86.78元,减半收取9693.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9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