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28民初3153号
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工业园区峨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60334M。
法定代表人:胡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男,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塔坪路天壶五星雅苑B-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6HDJLU57。
法定代表人:周敏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敏,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婷,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8521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20年9月起以285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直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金额为:2994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维修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修理被告所管理的电梯一台,电梯编号为:123570,修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52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替被告修理完毕,被告却未按照《维修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付款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不是适格被告,涉案房屋及电梯的所有者系湄潭县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司仅系承租人,电梯的修复费用应由案外人湄潭县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修电梯后,电梯仍不能使用,被告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修缮义务,我司可不支付维修费,即便支付维修费也应进行相应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0日,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永兴镇养老院编号为123570的电梯损坏的部件进行维修更换,费用合计28521元,该款于协议签订更换后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对涉案电梯损坏的部件进行了维修更换。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约对涉案电梯损坏的部件进行了维修更换,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28521元,现原告要求其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28521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被告贵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绍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光云
书 记 员 李海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