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4311号
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隋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60334M。
法定代表人:胡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可映,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岗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68399551XG。
法定代表人:周牮。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梅,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审理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