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344号
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工业园区峨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6033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南关冶建居43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801830114。
法定代表人:**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富城建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但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开庭时间参加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