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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0民初13301号 原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东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