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善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善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737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善大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辰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昇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