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民初4918号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东三环广山段倍力机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06015740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倍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