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下砭沟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1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下砭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塔区枣园街道办下砭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支部书记兼村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下砭沟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民终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双方同意解除2019年2月2日签订的《枣园街道办下砭沟行政村酒店租赁合同》。2、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街道下砭沟村村民委员会共计返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费3456000元;该款项分两次返还,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费1728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赁费1728000元;3、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未返还的租赁费数额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按时足额履行该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532元,执行费43872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民终1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