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财保77号
申请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市鑫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市鑫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市鑫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260,927.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了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宾市鑫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260,927.5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5.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