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1505号
原告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
住所地:永顺县青坪镇青坪居委会车路组。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代理人王先娥,系周洪江之妻。
被告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大厦19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
被告湖南平仁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道吾村槐树组。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
被告李友才,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诉被告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平仁建设有限公司、李友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易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友
书记员唐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