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27执保39号
申请人: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地址湖南省永顺县青坪镇青坪居委会车路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0601067475。
经营者:周洪江。
被申请人: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大厦1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L4TN35Q。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身份证号430523196804××××。
被申请人:何志群,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阳县,身份证号430523197612××××。
关于申请人永顺县青天坪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2)湘3127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冻结被告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群的银行存款11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群的银行存款采取查询措施,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志群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118000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679.87元,被申请人何志群的银行存款1400.98元,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