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912号之一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鼎盛路2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南方大厦19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3元,财产保全费2028.68元,合计4941.68元,由原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敏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施 青
书 记 员 范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