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502民初5714号之一
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双院街****。
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
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廖耀清,总经理。
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90元,减半收取15195元,由原告宜宾市路荣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