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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2财保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宜宾市珙县。
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价值1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与担保人**提供了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畔小区西湖湾×幢×单元×层×号房屋及担保人**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戎州路西段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5万元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与担保人**提供的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畔小区西湖湾×幢×单元×层×号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担保人宋春提供的其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戎州路西段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段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