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柏高佳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沈阳窗臣仕门窗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辽宁柏高佳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3358号
原告:沈阳窗臣仕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辽宁柏高佳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沈阳窗臣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辽宁柏高佳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窗臣仕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窗臣仕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关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