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源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田县联航加油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源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旁宝庆科技工业园孵化楼7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香,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田县联航加油站,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欧家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才海,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源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田县联航加油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新田县联航加油站因与上诉人湖南源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不变,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新田县联航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新田县联航加油站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审原告新田县联航加油站负担。
审判长  王臣波
审判员  陈久余
审判员  宋争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亚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