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02民初4042号
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市辖区高新区金沙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向西7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相东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