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经营者:聂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普选。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建湘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承办人:莫端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