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国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2052号之一
原告:林州市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京科龙湾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MA9EYQEQ40。
法定代表人:元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国,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东关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5WC33B。
负责人:邢挺。
被告:濮阳宏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胡状镇中国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A4L824。
法定代表人:张双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峰,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
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52936P。
法定代表人:赵登行,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耀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88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8YFYXB。
法定代表人:翟蚊洁。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林州市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宏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耀海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