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2号1室。
法定代表人:林科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原审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登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928民初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是劳务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或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协议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模工工人劳务作业协议书》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成华区。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濮阳县站南路,故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鑫兴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苏章臣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岳同心
书 记 员 顾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