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106执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106民初288号之一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30536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891元。因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4年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述账户于2025年4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干警去郑州市上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上述公司应结工程款,但工程未进入审计阶段,故暂无法执行,上述冻结于2025年4月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通过系统关联,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地区内作为被执行人有115起案件,大部分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2月5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4年3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530536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89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