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民终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主路北段(金叶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东那力嘎村21号。
原审第三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某、原审第三人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内05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通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