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民初591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与被告许昌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86元,减半收取计302.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