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1民初3717号 原告:***,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5293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