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集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集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7民初318号

原告:北京中天集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3号院1013室。

法定代表人:田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1。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凤,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天集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集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比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集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被告国信比林公司之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集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国信比林公司支付工程款406 9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中天集创公司与被告发包方国信比林公司签订《启迪香山工程合同》,原告承接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工程名称为启迪香山皮线光缆敷设建设项目,工程总金额为 581 360元。2019年1月29日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双方于2019年9月3日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为被告尚欠工程款406 952元,原告已将相关数额发票开具给被告。2019年9月至今,原告不断催要剩余工程款406 952元,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是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国信比林公司辩称:第一,依据原告提供《启迪香山工程合同》第7页第2部分第14条,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发票,故被告有权拒绝付款。第二,第12项第2笔款、第3笔款也没有达到付款条件,没有竣工验收。第三,诉讼费按照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发包人(甲方)国信比林公司与承包人(乙方)中天集创公司签订《启迪香山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启迪香山皮线光纤敷设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工程内容为皮线光纤敷设、桥架安装、管线敷设,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额为564 427.18元,增值税率3%,增值税额16 932.82元,含税金额为581
360元,该部分已含3%增值税率。该合同第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4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规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款项3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6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12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10%。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贷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国家正式全额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工程类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中天集创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为启迪香山项目,分包单位为国信比林公司,验收部门处有韩佳冰、李亚斌签名及手写落款日期2019.9.3。国信比林公司主张该项目验收单没有公司盖章,其于庭审中认可韩佳冰、李亚斌系其公司职员。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合同总价款为581 36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74 408元(被告已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 000元发票),尚有406 952元未支付。

2020年9月,中天集创公司向国信比林公司邮寄发票,被国信比林公司退回。2021年3月8日,中天集创公司向国信比林公司重新开具金额为381 360元发票,国信比林公司已经签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启迪香山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国信比林公司认可韩佳冰、李亚斌系其公司职员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诉工程未竣工,故本院对中天集创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单予以认定。现中天集创公司已经向国信比林公司开具发票,故国信比林公司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向中天集创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406 952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北京中天集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406 9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2元,由北京国信比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