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412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沙隆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育才巷5号343(一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沙隆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