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民初1185号
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65967516),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7号综合楼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237860)。
被告:攀枝花市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1441700T),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联通街5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绿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