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1民初4131号
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沿街47号综合楼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白瑞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
法定代表人:梁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电梯公司)与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乐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太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2017年11月1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电梯设备定作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相关设计图为被告开发的“南部县政府新区青年城商住楼项目工地”购买原材料、设计制作电梯并安装调试。合同总金额为1857000元,其中设备费用1384000元,安装调试及一年免费保养费用47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完相关义务,2018年11月9日经南充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测为合格。同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三/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然不履行付款义务,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截止2018年3月1日仅支付了1400000元的工程款。综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昆乐房产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了《电梯设备定作合同》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属实,被告的确在原告处定作和安装了电梯。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货款1400000元。被告拒付其余货款有正当、合法理由,因为原告至今都未提交产品合格证明和验收合格证明,也未按合同约定开具税务发票。并且,根据合同的约定,付款是分阶段的,第四阶段是验收款,该款应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第五阶段是质保金,该款应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待原告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出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后,昆乐房产公司会向原告据实支付相应货款。原告称昆乐房产公司违约,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到以未付货款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30日,昆乐房产公司作为定作人(甲方),亚太电梯公司作为承揽人(乙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05万元,该价款分5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是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52500元,该款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阶段是排产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5%即262500元,在甲方向乙方发出排产通知的同时支付。第三阶段是提货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50%即525000元,该款应在合同约定交货期20个工作日前支付。第四阶段是验收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即157500元,该款应在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且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后7天内支付。第五阶段是质保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52500元,该款应当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支付。并且明确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乙方逾期交(提)货的或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三/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守约一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交(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日,昆乐房产公司作为甲方,亚太电梯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417000元,该价款分2个阶段支付,在约定交货日期前10个工作日,应当付安装费总价的50%即208500元,电梯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当地特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7天内支付安装费总价的50%即2085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或者乙方逾期完工的,违约方应当按照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11月19日,昆乐房产公司作为甲方,亚太电梯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34000元,该价款分5个阶段支付。第一阶段是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16700元,该款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阶段是排产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5%即83500元,在甲方向乙方发出排产通知的同时支付。第三阶段是提货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50%即167000元,该款应在合同约定交货期20个工作日前支付。第四阶段是验收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5%即50100元,该款应在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且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合格后7天内支付。第五阶段是质保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即16700元,该款应当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支付。并且明确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工地之日起18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一方逾期交(提)货的或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延误部分金额千分之三/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经守约一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交(提)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同日,昆乐房产公司作为甲方,亚太电梯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56000元,该价款分2个阶段支付,在约定交货日期前10个工作日,应当付安装费总价的50%即28000元,电梯设备完成安装调试经当地特种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7天内支付安装费总价的50%即280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或者乙方逾期完工的,违约方应当按照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一/天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电梯设备定作合同》和《电梯设备定作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共计1857000元。
合同签订后,亚太电梯公司开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作和安装电梯。2018年11月9日,南充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根据亚太电梯公司的申请,针对昆乐房产公司所定作的电梯分别作出了编号为FY2-2018-058号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和编号为DY2-2018-1060号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的结论均为合格。2019年1月28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昆乐房产公司于南部县青年城使用的产品编号为52002349-0010、52002349-0020、52002532-0010、52002532-0020、52002532-0030、52002532-0040、52002050-0050、52002050-0060、52002050-007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昆乐房产公司与亚太电梯公司签订合同所要求定作和安装的电梯现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截止到2018年3月,亚太电梯公司收到昆乐房产公司的电梯定作和安装款共计1400000元,分别为2017年7月21日收到150000元,2017年9月5日收到200000元,2017年11月13日收到100000元,2017年11月24日收到50000元,2017年12月4日收到50000元,2017年12月8日收到50000元,2017年12月13日收到100000元,2018年1月16日收到200000元,2018年2月10日收到200000元,2018年3月1日收到300000元。亚太电梯公司催收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两份《电梯设备定作合同》和两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亚太电梯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定作和安装完毕并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被告昆乐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拒不按约支付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亚太电梯公司要求被告昆乐房产公司支付报酬45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向定作人提交检验合格证书并开具发票系承揽人的义务,但并非主要义务,与支付报酬系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对被告昆乐房产公司的拒付理由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应当按日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一即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原告亚太电梯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其主张未超过双方约定并未明显超过其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起算点从应付报酬之日起,即验收款共387800元从2018年11月17日起算,质保金69200元从2019年11月17日起算。
综上所述,原告亚太电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电梯定作和安装款45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87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至,以45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4077.5元,由被告四川昆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