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1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郑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瑜晶、史璐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陕0113 财保986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50180.42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50180.4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〇 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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