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986号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郑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瑜晶、史璐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50180.42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550180.4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50180.42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271元,由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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