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42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强大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阳光国际公寓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铁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向阳路**
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强大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3575.4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2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博乐市通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14011.45元(其中案款803575.45元、执行费10436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