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0380号
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7Q。
法定代表人:郑光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椿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W8125。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由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少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志惠
梁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