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985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低涌祁屋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兴。

委托代理人刘威,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丰工业区17-2号303。

法定代表人姜一民。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554元及利息、受理费342元,另本案执行费5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9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陈志彪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兰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2985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低涌祁屋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兴。

委托代理人刘威,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新丰工业区17-2号303。

法定代表人姜一民。

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554元及利息、受理费342元,另本案执行费50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明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29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陈志彪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