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20251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沙园新村西区一街5号2、3层。
负责人:***。
被告: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291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东悉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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