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财保18号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新合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741319Q。
法定代表人:王呈肖。
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