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246号
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QRUU574。
法定代表人:靳国林。
被申请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9号3栋1单元6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1996U。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汉娟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水果湖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1幢28层2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KNW591。
法定代表人:周海雄,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67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1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汉娟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