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州市铭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2994号
原告:定州市铭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颜昌,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董事长。
定州市铭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定州市铭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铭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