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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周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燕,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三盈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46051859Y。
法定代表人:陈丽军,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三盈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长峰
审 判 员 张 玲
审 判 员 张 鹿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文婷
书 记 员 黄 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