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90号
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七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460544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东阳镇徐埠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5XPNX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茂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54元,减半收取计12377元,由原告江西大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