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香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香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村。负责人***,主任。委托代理人***,该村委会行政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容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弄XX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甲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城XX区XX栋XX楼XX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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