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377号之一
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苏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莹,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宗明。
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戚雨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