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37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苏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莹,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宗明。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637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6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635.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戚雨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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