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377号之二
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苏文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莹,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宗明。
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10,000元。2022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文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戚雨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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