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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625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被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艺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牛场乡黄官村场*组。 经营者:金世学。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艺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