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1民初625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被告:***,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艺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区牛场乡黄官村场*组。
经营者:金世学。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艺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